官方回应念斌1500多万元申请为何只获赔113万多元

18.02.2015  10:03

  福建福州市中级法院17日中午发布消息称:2月15日,该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念斌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三次被判死刑终审无罪 念斌索赔1500余万元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12月,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院在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00余万元。

  ——法院回应为何赔偿113万余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接到念斌的申请后,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今年1月25日听取了念斌委托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兰的意见,于2月15日依法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该院对念斌作出的有罪判决侵犯了念斌的人身自由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于念斌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方式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与念斌的索赔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问题时说,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万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该负责人说,基于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关于念斌提出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该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并未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念斌提出八年伸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以及自家房屋损毁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关于其姐姐误工费、其儿子心理治疗费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其姐及其儿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念斌投毒案”应反思什么?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专家指出,福建高院在“念斌投毒案”中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认定标准,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值得赞许,但也应当反思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执法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理念的偏差、未能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等深层次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念斌投毒案、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等近年来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案件背后,反映在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仍然是主导理念,执法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有时会不尊重法律程序、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重口供轻物证,取证不规范、不充分等。

  陈卫东说,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审判是重中之重,要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建好,重视法院居中裁判作用,庭审不能走过场,落实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依法对双方出示的证据调查核实,查明真相,依法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新华视点”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