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诉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案一审被驳回

08.02.2016  18:38
  

  中新网福州2月5日电 (林玲)5日,记者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4日,该法院依法对原告念斌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不履行出入境管理法定职责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念斌的诉讼请求。

  法院称,2014年11月14日和22日,念斌先后两次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入境手续。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工作人员经核验念斌身份信息,发现念斌于2014年9月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决定不予受理念斌的申请。

  念斌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不予受理其申请违法,遂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限期为其办理出入境手续。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念斌请求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限期为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7月,福建平潭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认定投毒。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院先后四次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福州市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差额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

  2015年6月3日,福州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

  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维持福州市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完)

【编辑:李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