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司法装饰

26.05.2016  09:47

      随着法律广泛深刻地介入生活,法律自身也越来越精细专业,律师的地位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律师已经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司法装饰,而是直接关系公民权利伸张、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表面上看是公民花钱聘请律师为自己代言,客观上却为司法和法治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市场机制,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因为有了第三方力量,不再被随意操控。也正是律师的有效介入,方使得庭审不再走过场。认识到这种法治建构的市场化机制,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功能,为破解律师执业困境提供基础。
  其实与法官、检察官等不同,律师作为体制外的法律人,参与法治建构代表着一种市场机制和外在力量的导入,能够及时导正体制内法律人建构法治的失误。例如在刑事法治结构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同拉动司法的“三驾马车”,共同驱动刑事司法朝着正义的目标奔驰。理想的状态是,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公诉,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律师庭上积极进攻,在履行辩护职责中兑现刑事立法赋予被告人的各项权利;而法官则“稳坐钓鱼台”,在“坐山观虎斗”中明察秋毫,实现庭审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这种理想的结构中,律师构成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装置”,能有效防范执法者基于破案功利性目的而掺杂的不正当因素。法官与律师在实现正义、保护人权上应该休戚与共,相互凭依。
  解开执法者与律师的诸多心结,必须看到律师所代表的市场机制对法治构建的重要功能。而对于律师职业的危险性因素,则无需引之为限制律师权利的理由。只要在制度上确立了合理的惩戒性规范,一些律师执业失范的行为留给事后惩戒机制解决即可。
  (摘自5月25日《检察日报》7版《正确认识律师的法治功能》,作者: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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