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06.08.2014  13:21

(2014年3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林蔚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订《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对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赴宁德、南平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就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地方经济补助等问题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退役士兵、人大代表的意见。2014年3月12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3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义务兵优待金问题

草案第三条规定,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城乡一体化政策,将义务兵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应该就高不就低,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不能使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反而降低。调研中,各地对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减少反应也很强烈,认为农村本来征兵就难,兵源不足的现象突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减少将不利于征兵工作的开展。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办公厅重新研究确定一个切合实际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省政府回函将义务兵优待金比例由30%提高到40%。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规定修改为:“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

二、关于退役士兵档案管理问题

根据内司工委的初审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的规定修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不能只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规定,建议增加:“第三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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