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林蔚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3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修改。为进一步做好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工作,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月初,法工委赴漳州市、华安县等地开展调研,就义务兵优待金等问题征求市县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兵役机关、乡(镇)政府、街道、村(居)委会、退役士兵、农村现役士兵家属和人大代表的意见。5月6日,召开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5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根据测算,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我省一些县农村义务兵领取的优待金数额还是比现行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低,有的委员提出,这不利于农村征兵工作的开展,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就高不就低。在调研中,地方对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减少意见也较大。为此,建议将该条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规定修改为:“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二、关于第四条
有的委员提出,该条应当明确由哪一级人民政府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为此,建议将该条相关规定修改为:“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三、关于第五条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应当明确各地对退役士兵的档案免费予以保管。为此,建议将该条关于档案保管的规定修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保管。”
四、关于第七条
有的委员提出,现行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修正案无需对此作出修改。为此,建议删去该条。
此外,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