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限监管 提升审判效率

25.03.2021  12:23

长期未结案件大部分是疑难复杂案件,也是判执行工作中的“硬骨头”。对该类案件的清理力度和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整体水平,事关司法公信力,事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为了探索有效减少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方法和路径,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循环和科学发展,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近三年来审理周期一年以上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0年,漳浦县人民法院共有长期未结诉讼案件55件,其中2018年15件,2019年9件,2020年31件。这些案件中,审理时长超过18个月的10件,占18.18%;一年以上18个月以下的45件,占81.82%。在案件类型上,民事案件38件,占69.09%;刑事案件16件,占29.09%;行政案件1件,占1.82%。根据成因特征,可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划分为以下五类:一是因和解事由未结9件,占16.36%;二是因鉴定事由未结27件,占49.09%,占比最大;三是因中止事由未结10件,占18.18%;四是因补充侦查事由未结7件,占12.73%;五是因送达事由未结2件,占3.64%。该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审限扣除存在随意性。个别法官没有树立“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理念,审限意识不强,扣除审限比较随意,甚至滥用和解期间、鉴定期间和中止期间冲抵审限,存在“以调止审”“以鉴止审”“以中止止审”等现象。

2.审限监管存在脱节。审限监管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一级管理和审判管理部门二级管理共同完成,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宏观上全面管控,审限扣除、延长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由审判庭庭长(团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一、二级管理衔接存在脱节现象,审判庭(团队)的具体管理不够到位,而审判管理部门又无法对全部案件的审限扣延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导致审限监管缺位错位,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审限拖沓问题。

3.责任追究不够到位。对于审限拖延、审判效率低下的个别法官问责、追责还不够到位,通报整改的警示震慑作用有限。

二、原因分析

1.审限监管不严。因分管领导、庭长(团队负责人)审限扣除把关不够严格,审判管理部门又难以逐案跟踪监管,一些承办法官滥用和解期间冲抵审限,导致审限扣除存在随意性,有的案件因和解原因多次扣除审限。

2.鉴定时间过长。部分案件在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数月才委托鉴定,存在前期鉴定时间拖沓问题。个别承办法官一旦委托鉴定之后便不管不问,与鉴定机构缺乏经常性沟通协调和跟踪督促,出现“以鉴止审”现象,导致鉴定周期偏长,案件无法及时结案。

3.程序运行不规范。个别承办法官案件中止后没有及时对关联案件审理进程进行跟踪,中止原因消除后也没有及时恢复审理。少数案件存在送达不及时问题,特别是涉外案件没有及时启动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如原告许某某等人诉被告陈某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该案为涉外案件,当事人众多、居住地分散,案件材料送达十分困难,因没有及时启动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三、对策建议

1.实行定期分析研判,提高审限监管力度。可定期召开质效分析会,对审理时长10个月以上的未结诉讼案件进行排查摸底、分析研判,逐案分析未结原因,确定清理方案,实行“台账式”管控。可实行“人盯人”督办,以院庭长(团队负责人)层级督办和审判管理部门全面督办相结合,不定期抽查未结案件程序节点进展情况,定期发送清单提醒;院庭长、团队负责人要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账,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进程实时跟踪,严格审限扣除、延长条件审核把关,严格审批手续;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审限节点全面管控,动态跟踪。

2.重点加强评查分析,落实整改督办追责。对长期未结的重点案件进行评查,从送达、鉴定、开庭、裁判等环节入手,分析是否存在审限拖沓情况并通报限期整改;督促承办法官每月在统一案件监管平台填写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方案、说明原因、确定结案时限,审判管理部门定期跟踪督促;对确实存在审限拖沓的,由院长约谈庭长(团队负责人)、分管领导约谈承办法官,严格问责、追责到位。

3.强化与鉴定机构沟通协调,促进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建立与鉴定机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承办法官每月联系鉴定人了解鉴定进程、协调鉴定材料补充事宜,尽可能缩短鉴定周期;实行“案对案”跟踪,对涉鉴定、评估案件,由承办法官逐案发出限期完成鉴定书面通知,有法定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鉴定的,鉴定机构应书面反馈说明理由。设立“红黑名单”制度,对及时完成鉴定工作、积极配合的鉴定机构予以列入“红名单”记载,对主观上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促进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