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52张信用卡是否犯罪?
17.06.2015 13:02
本文来源: 法院
陈某、黄某都是安溪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刑满出狱后,陈某和黄某一起在老家合作卖茶叶的生意。有一天,陈某和黄某在厦门一间酒吧喝酒时认识了台湾人小王(另案处理)。聊天时,小王问:“有一份轻松又能赚钱的工作你们要不要做?”面对天上掉馅饼的事,俩人马上答应。
原来,小王给他俩介绍的工作就是专门负责取款。每次,小王都会将数量不等的信用卡交给陈某和黄某,由俩人负责将卡里的钱取出,并给付1.5%左右的提成。
去年7月27日,陈某和黄某接到小王电话,通知他们到厦门取款。随后,黄某驾驶车辆载着陈某来到集美。车子停在路边后,俩人分别行动,到银行取钱。陈某在ATM机上疯狂取款的行为引起便衣民警的注意。取完钱后,陈某正准备与黄某会合时,被便衣民警抓获。随后,黄某也落网。对于信用卡的来源,俩人均表示不知情,只交代说是小王给他们的。
经查,陈某取出的赃款有25.48万元,黄某取出的赃款有26万元。其身上带有作案工具手机2部、挎包2个和来源不明的52张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2张,数量巨大。俩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俩人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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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15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