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学校设施别止于有法可依
近日有媒体报道,出于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考虑,绝大多数中小学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校园体育设施。
2014年,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46平方米,不足美国的1/10、日本的1/14,而且超过半数的场地分布在学校。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中小学校乃至高校的体育设施不少处于闲置状态,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学生离校的时间里,体育馆和田径场大都不向社会公众开放。
学校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积极性不高,除了体育设施自身设计不适宜开放、体育设施维护管理需要费用的原因之外,主要还是因为体育设施开放会带来安全管理责任问题。
不过,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不能止于“有法可依”,还须推动落实三个层面的工作。首先,政府部门需要顶层设计,出台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要对责权划分、安保设施、安全隐患预防等作出明晰的规范,化解学校开放体育设施带来的安全风险,解决学校的后顾之忧。其次,要有必要的财政保障。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产生的损耗维护资金和管理成本,不应该由开放的学校来承担,也不能完全向民众收费,而应该由政府来埋单。否则会打击民众健身和学校开放的积极性。最后,学校、公安部门等要形成合力,设立必要的宣传警示标识,开通监督举报渠道,让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置身于监管之下,保障民众健身安全和学校环境安全。
当然,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在实践中肯定会出现新问题,这还需要学校积极摸索,政府协调教育、体育、公安等多个部门努力化解。
作者:张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