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16.04.2015  12:24
    

福建煤监局关于开展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4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打非治违”和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等工作,决定于4—6月份组织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煤矿,重点检查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准入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关。

(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施工。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水害三项制度等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建设、严重超期施工(超原设计批准工期1年及以上)的现象;

(七)是否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要求,做到同步建设。

(八)违法违规项目是否按要求停止建设,停建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企业自查。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应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单位,结合复工前自查等工作,开展全面专项自查自纠,并编写自查报告。

(二)开展全面检查。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应结合当前节后复工复产验收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第二轮复查等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开展逐矿全面检查,检查要做到重点突出、深入现场、真查敢查,并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严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4—6月份,我局将对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也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检查的煤矿建设项目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施工作业、停止联合试运转、提请关闭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各产煤设区市(省能源集团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通知》附表1-2连同电子版报福建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联系人:陈国全,电话0591-8750211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

全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5〕4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4月3日

附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

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5〕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推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定于4-6月份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煤矿)。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以及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准入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把关。

(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施工。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瓦斯等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各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上报的违法违规项目是否按要求停止建设,停建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要结合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情况认真自查,特别是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要全部自查一遍;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以及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上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还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通报有关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情况,煤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抽查的煤矿建设项目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施工作业、停止联合试运转、提请关闭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以及水害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1-1

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是/否)

设计

能力

(万吨/年)

新增

能力

(万吨/年)

项目分类

煤矿

类型

瓦斯灾害

等级

自燃倾向性

水文地质

类型

冲击

地压

(有/无)

新建

改建

扩建

资源整合

井工

露天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1-2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检查建设项目数量(处)

查处隐患数量(条)

责令局部停止施工作业(处)

责令停止建设(处)

责令停止联合试运转(处)

提请关闭

(处)

行政罚款

(万元)

下达执法文书(份)

合计

其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小型煤矿指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