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开展法规文件清理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环境,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做好法规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解决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法规制度的协调性、时效性、针对性,更好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通知》明确了需要清理的文件范围。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采购、人才培养、军事后勤、国防动员等军民融合潜力巨大的领域,以及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军民共用性强的领域,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了4个方面14条清理标准。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方面,主要指不适应军队新的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的;影响科技兴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等目标实现的;不符合实行军队社会化保障和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要求的。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方面,主要指在基础设施、科技和工业、教育、应急应战等领域不利于军民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的;不利于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军民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制约国家投资形成的军民资源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经济建设项目未贯彻国防要求的。不利于公平竞争方面,主要指在市场准入、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利于优势民口、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不适当的定密、解密妨碍行政相对人知情和公平参与的;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符,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法规文件不衔接、不配套方面,主要指上位法规文件修改后,下位法规文件未进行相应修改的;法规文件之间明显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军地衔接困难、执行不一致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配套性、操作性规范,内容难以落实的;因年代较远,针对问题、规范事项、行政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这些标准,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分别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整合、降密解密、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
《通知》要求,负责清理的单位要按照清理范围,对法规文件逐一研究确定是否纳入清理目录,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做到应清必清、务求彻底。要坚持开门清理,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建立清理长效机制,实行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清理与备案审查相结合,加强清理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清理效果落到实处。中央军民融合办适时对清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