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想美化家园 岂料触犯刑律

22.05.2014  18:09
  “我真不知道将野外楠木移到自家种植会触犯了法律,我赔了钱又被判了刑,以后我再也不会了”村民刘某懊悔的说道。

山场”偶遇”

2012年2月份,村民刘某在本村水库附近的山场开路时,意外发现了一株野生楠木,这株楠木长势优美,从根茎处分叉成两株,一株胸径约为26公分,另一株胸径为14公分。刘某暗自庆幸,心里盘算着将楠木移回家中的院子种植以便于观赏。随后,刘某雇佣一辆挖掘机及一辆驴子车将楠木挖掘后运到家中院子里,并分成两株进行移植。

意外获刑

村里的群众得知刘某挖了一株野生楠木,便纷纷来参观,有人羡慕刘某捡到宝了,但也有村民告知刘某,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了是犯法的。刘某回答:”我只是将它移了个地,照样种植,又没拿去卖,应该没事吧”。刘某不放心,几天后,他还是主动去当地派出所咨询,民警听他将情况如实讲述后,告知,他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某后悔不已:“我是个法盲,要是有人告诉我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犯法,我再怎么也不会去碰那株楠木呀”。

法院判决

经建阳市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刘某移植的楠木为闽楠,闽楠【Phoebe bournei (Hemsl.) Yang】属樟科楠木属。根据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阳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释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则在所不问。 责任编辑:严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