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卖房十年不过户 法官判令其履行义务
22.01.2015 17:28
本文来源: 法院
2000年12月,谢某与卢某、章某签订《房产出让协议书》,约定卢某、许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建阳市潭城街道水东村的住宅一栋转让给谢某,并约定谢某付清房款后,卢某、许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卢某、许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给谢某,但因当时政策尚不允许过户土地使用权而搁置办理。2014年,谢某获知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即要求卢、章协助办理,却遭到了拒绝。为此,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卢某、许某签订的《房产出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卢某、许某在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时,仍负有协助谢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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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5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