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市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复查实施意见

17.11.2014  18:05

  近日,《福建省市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复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进一步规范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复查工作。

  《意见》明确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质监机构考核自评工作;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考核复查工作并提出结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工作,并审定考核结果。

  《意见》提出考核复查工作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期间以专项抽查方式进行督查。一般为开展自评、提请审核、进行复查、结果审定四个步骤,主要考核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质量监督四个方面工作。

  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考核合格,且已按照要求完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建设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一次性给予80万元试验检测设备专项资金补助;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及人员设置符合要求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试验检测设备专项资金补助。质监机构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主管部门当年绩效得分,并调整该质监机构信用考核的评分权重直至考核合格为止。(省交通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