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见及责任追究细则
近日,省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意见、纪委监督责任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此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两个责任”有效落实,也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有章可依。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分为5部分共20条,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职责。《意见》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落实主体责任“五个方面要求”进行细化,并逐项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提出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四个亲自”的要求。为保障落实,《意见》还规定了落实主体责任的“六项制度”和加强组织领导的“四项要求”。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分为6部分共17条,主要有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监督、严肃查办案件、严厉责任追究、深化制度保障等。《意见》对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了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的重点,以及实施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的具体要求。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4条,规定了对党委(党组)实行责任追究的4类12种情形、对纪委(纪检组)实行责任追究的3类11种情形,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3份文件起草、制定和出台,旨在通过划分党委、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田”边界,突出责任追究“撒手锏”的操作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不够明确、内容不够细化、责任追究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
(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陈金来 郭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