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粮检〔2015〕5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5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5年4月9日
2015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查清我省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情况,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15年福建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各地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5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由于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检查工作按照企业自查和省级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企业自查是整个库存检查工作的基础环节。承担中央、省、市储备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做好自查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精心组织,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为省级复查做好准备。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复核,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深入检查。省级复查具体方案届时由省粮食局另行通知。
自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附件执行(相关资料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承担中央、省、市储备粮管理的企业,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做好库存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可采取以会代训、现场演练等方式培训库存检查人员,提高库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做好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实行逐级汇总上报,4月12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分别汇总地方储备粮和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数据,并与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中储粮福建分公司负责提供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福建分公司,合并后在4月12日前交省粮食局调控处。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4月15日前,省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表审核后,整合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粮食局,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
4.其他准备。各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要做好账务资料整理、平整粮堆货位等工作,准备好与粮食库存检查相关的文件资料、工作底稿以及计量器具和特制大容器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2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承担中央、省、市储备粮管理的企业,按要求同步完成自查工作。各设区市粮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督促企业认真完成自查工作。
(三)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联合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结合复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四)汇总报告阶段
4月25日前,县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设区市粮食局汇总上报自查工作报告,中储粮福建分公司和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向省粮食局汇总上报系统内粮食库存自查工作报告;5月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粮食局联合上报检查工作报告;5月2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改革完善和优化粮食库存检查方式是为了更好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高企的新情况,各地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并向前延伸检查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要将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探索创新粮食库存检查方式。各地要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粮食库存识别代码试点地区,条件成熟的要推动识别代码技术在库存检查中的应用,利用识别代码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在粮食质量、储存安全检查工作中进行初筛初查试验,并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提高库存检查工作效率。要将国家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与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比对,复核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上报省粮食局的检查工作报告及附表要同时提供电子版送监督检查处和调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