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行7年和10年期债券不得超全年50%

08.04.2015  12:08

  本报北京4月7日讯 记者万静 在财政部今日对外发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