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十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市委、县委贯彻实施意见,围绕“五特好柘荣”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学习借鉴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工作经验。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形成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纪要交由法制机构审查会稿后印发。县政府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牵头,县监察局、法制办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科学界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重点在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资源环境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继续做好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取消县级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县编办、法制办、发改委、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四、推进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倡导柔性执法。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不断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部进网办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和监督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我县人员参加2015年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宁德考区考试的组织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继续开展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编办、监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政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未经法定机关审定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救济、信息发布协调等配套制度。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委、编办、数字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做好重点信访积案集中评查和化解工作。深入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司法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
责任单位:县信访局、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改进创新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学法机制,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编办、法制办、公务员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
(柘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