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组织发放2014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18.07.2014  09:21

  据统计,今年泉州市共有社会散居孤儿86人,其中新增社会散居孤儿7人,新增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孤儿17人,取消超龄社会散居孤儿14人,按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发入,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发放生活费37.93万元。

  此次孤儿发放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宗局正式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儿童,不包括母亲改嫁和非法抱养的未成年人,已享受低保、五保的孤儿需扣除每月低保或五保金,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下达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拔付到孤儿或监护人账户。(泉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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