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 两起与福州相关

09.01.2016  12:26

  福州新闻网1月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福建省高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与福州有关的有两起。

  这十大典型案件是:

  一、陈某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某英于2004年购得一辆二手车。2013年7月,陈某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投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同年12月,陈某英之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经陈某英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修复车辆需支出6.9万多元。陈某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7.1万多元。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已使用近十年,出险时市场价值为3.1万元,陈某英主张的修复金额远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该车没有修复必要,应推定全损,其只需赔偿车辆实际价值与施救费。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系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6万多元,远低于车辆拟修复费用,应推定全损。保险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理赔不当获利,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标准确定保险金额并支付保险费,只能获得不超过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向陈某英支付理赔款和施救费、鉴定费。但是,保险公司超额收取保险费而不当获利,实质上损害了投保人陈某英的合法权益,陈某英有权另行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某银行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某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间,某银行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3份《授信额度协议》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银行向捷普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品种为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银行应捷普公司提交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依约在融资额度内向捷普公司贴现共计2380多万元。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虞某某、黄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捷普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贴现本息,捷康公司、虞某某、黄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诉请捷普公司偿还贴现融资本息及律师费,捷康公司、虞某某、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中,捷康公司为捷普公司部分代偿本金、利息及罚息。

  福建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依据从税务部门调取的相关发票信息看,捷普公司用以融资的商业发票确有伪造之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办理案涉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时明知上述情况,且银行在办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过程中已对基础交易的相关合同文件、单据等进行了必要审核。因此,《授信额度协议》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捷康公司关于上述协议无效,《最高额保证合同》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捷康公司、虞某某、黄某应对捷普公司的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捷普公司虚构“应收账款”以获取保理融资,虽涉嫌犯罪,但并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故无须驳回起诉。法院将发现的相关犯罪线索、材料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三、骆立新、白高元、丁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四、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案。

  五、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

  六、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

  七、邓世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八、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委托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