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5年度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填报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或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十一)《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公布的2015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收集辖区内符合申报中央进口贴息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包含《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等电子数据和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5年8月25日前上报至省商务厅(外贸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
(二)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在收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务必将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录入(导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 http://zxzj.mofcom.gov.cn/ )。
(三)企业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详细的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到所在设区市商务局,同时提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EXCEL电子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注意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金办法》和《目录》可在财政部、商务部网站或省商务厅网站查找。
(二)企业在收到财政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外贸处)反馈贴息资金到位日期及金额情况。
(三)因申报时间紧,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尽快会同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以便省厅及时向财政部和商务部报送我省有关情况。
联系人:
福建省商务厅:邱小欢 87278760 [email protected]
林万喜 87270310
福建省财政厅:薛承财 87097430 [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7日
来源:( 福建省外经贸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