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04.03.2015  11:42

  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对象,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开展教育救助,实施住房救助保障……昨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意见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和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有标准

  根据意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

  意见要求科学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计生特殊家庭可获医疗救助

  意见在原有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并适时提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实施医疗救助须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原则,并给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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