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将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在现有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培育一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 三)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家庭农场在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等单位审定公布的省级农民创业园、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区域以及主导产业用户名单内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按所在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7折执行。
(四)落实用地保障措施。 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采用信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家庭农场流转。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规范流转行为,减少经营纠纷。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按“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五)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家庭农场联合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享受优惠金融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大力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享受有关财政保费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