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排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25.03.2016  08:39

  福州新闻网3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从今年起,我市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不断推进企业做大做强,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兼并重组后优惠政策可承继

  我市支持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优惠政策、科研项目的承继关系。如,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以及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根据规定,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

  对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兼并重组,市政府允许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排污权指标,也可按规定用作交易。

  同时,我市将把加快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作为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从2016年起,每年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企业资产重组中

  转让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我市将推动税费优惠、土地等事关企业利益的相关政策落实。

  意见提出,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偿收储,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金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

  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设立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

  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我市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重组以及产业链资源的整合,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相协调、多元化、集团化的产业发展格局。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整合重组,原则上按照“同业同类”整合重组推进,我市对主业不突出、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或采取股份制改革、出售等多种形式逐步退出。设立市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推进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国企做大做强做优。

  我市还将调整完善国有股权结构,对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不设下限;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

  同时,我市将把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

  我市还将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