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两部法规

29.10.2021  11:11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福州市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规定》,相关法规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等有关部门及时勘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的,应当采取保护现场、设置标志等先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修正案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课程,培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业技术人才。

  较之前审议的法规草案,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规定加大了对培养后继人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力度,规定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工信、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艺人等参与寿山石雕刻技艺教育教学,选送中青年从艺人员参加专业深造、培训;市工信、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建立雕刻技艺与美学教育相结合的寿山石雕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寿山石雕刻技艺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与寿山石雕生产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支持专业教师参加行业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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