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成立巡视组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委书记汇报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纪委获悉,《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委同意,正式印发。《办法》明确,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组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内设若干职能处,设在省纪委。巡视办主任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厅级干部担任。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全省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等。巡视组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副组长库,根据需要从中抽调组长、副组长参加巡视工作。
《办法》还明确了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提出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对巡视范围内的对象,在一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巡视1次。
巡视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
《办法》要求,巡视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汇报。
巡视结果是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向“五人小组”汇报的巡视材料和省委书记在“五人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央巡视办报备。
《办法》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省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