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原泉州分行行长受贿被判十年 已提上诉

24.01.2018  13:40

  原标题:中信银行原泉州分行行长受贿一审被判十年,不服判决已提上诉

  中信银行原泉州分行行长李耀东受贿案有了一审结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李耀东辩护律师处了解到,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耀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耀东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被控受贿340万,历经4次开庭

  李耀东案源于福建商人邱辉足接受检察院讯问提供的行贿线索。邱被抓后,泉州银行系统多个负责人因涉嫌受贿被控制,李耀东是其中之一。

  2016年11月召开庭前之后,李耀东案经历了4次开庭,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

  一审开庭时,检方指控李耀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0多万人民币。公诉人认为,行贿人和被告供述稳定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耀东的犯罪事实。

  李耀东只承认在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5张提酒卡和1万购物卡。

  李耀东说,10万元现金是在2014年秋天青岛举办客户论坛时,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许金岑以活动费用为名义放在酒店房间里。5张提酒卡和一万元购物卡是2014年春节前内外矿业(福建)有限公司老板王荣平放在其办公室。

  对于检方的其他指控,李耀东表示不属实,称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胁迫下做出,请求调取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

  主审法官表示,曾向检察院发出调取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的公函,检察院未予以移交。

  公诉人则认为,在案证据事实清楚,已不需要调取录音录像。

  李耀东辩护律师王誓华、王振宇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在案证据均为言辞证据,且不稳定、不互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上诉

  2018年1月19日,福建南安市法院对李耀东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其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耀东在审判前所作的四次有罪供述基本稳定(其中第四、第五次在南安市看守所制作),与受贿人的证言证据相互印证。对于李耀东开庭时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检方指控李耀东的10项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中8项。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期间,李耀东在香港某酒店大门,分别收受王育云、李桂真贿赂港币10万元。而出境记录显示,李耀东2013年12月19日至21日出境前往香港,在2014年并无前往香港的出境记录。

  对此,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在贿赂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重要情节上不能相互印证,且李耀东在庭审中否认这两起指控,由此,公诉机关指控这两起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中认定李耀东最大一笔受贿款200万元来自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此前,邱辉足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邱提出上诉后,泉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将案件发回重审。

  李耀东辩护律师告诉澎湃新闻, 李耀东不服判决,认为一审仅凭证言认定受贿,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