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人 就当前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14.11.2016  13:35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据了解,参加这次全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将达2800多万,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7万多名,涉及全省84个县级政权、930个乡级政权,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广大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如何参加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选民在哪里参加选举?

答: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由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为了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可以采取选举委员会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力求全面准确。选举委员会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流动人口参选是目前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对委托投票必须严格掌握,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4.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按照代表法对代表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为了方便选民全面准确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选举法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推荐者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协商、讨论候选人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组织见面中,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同时,为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6.选民如何进行投票选举?

答: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7.选民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能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直接形式,选民一般应在选举日携带证件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投票,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投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第六,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8.直接选举时,代表的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根据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在五日内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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