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杀人,仅仅“收容教养”够不够?
■ 社论
未成年人整体上属于心智不成熟的群体,法律大多时当网开一面。但不容否认的是,一些恶性的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者人身危险性已突破社会容忍的极限。
连日来,“招远血案”在舆论场上热度不减。最新的消息称,检方已提前介入此案,5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依法批捕。依据中国刑事法律,凶手中的一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官方通报称,将对该未成年人“另行处理”。
但公众对该未成年人的担忧并未随侦检机关的依法处置而消失。这或许并不是因为公众对刑事责任年龄不理解,而实在是因为该未成年人在此案中表现抢眼,让人不寒而栗。其一,据官方通报,当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吴某脸朝下,躺在血泊中。一名50多岁的光头嫌疑人用脚踹受害人上半身,一个小孩则拿铝制空心拖把殴打受害人头部。而另有消息称,受害人的致命伤就在头部;其二,在民警对凶嫌的殴打行为进行制止的过程中,该名未成年人对民警进行了阻止;当民警押送光头嫌疑人时,再次遭到了该未成年人的阻止;其三,当民警将行凶者一一带上警车,该未成年人对警察大喊,“是我干的,与他们无关”。很难想象,这些行为会发生在一个未成年人身上。
如果真相就是如此残酷,现行法律又无法变通,要怎样“另行处理”才能使这位未成年人恢复正常,而不致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这些年来,类似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在人文关怀的旗帜之下,近年来的修法对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关爱与照顾。翻遍法律,刑责不予追究,治安管理处罚不适用,剩下的就只有那个备受争议的“收容教养”了。但现实中,许多地方依然实行“能够交由监护人管教的,就不要收容教养”的处置原则,这就使得大量有恶性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未受足够的惩戒和教育就流入社会,成为隐患。此外,收容教养一般最高不超过3年,而对于被邪教洗脑,行凶手段残忍的少年而言,3年能否让其有脱胎换骨的改变,实在不让人乐观。
按照法治发展的趋势,“收容教养”迟早会和“劳动教养”一样被废止。日渐增多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如何处置是另一个议题。相比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情况,有资料显示,中国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度已然提升了2-3年。“14周岁”的红线是否适宜,值得重新考量。未成年人整体上属于心智不成熟的群体,法律大多时当网开一面。但不容否认的是,一些恶性的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其残忍程度甚至超过类似的成人犯罪,犯罪者人身危险性也已突破社会容忍的极限。
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也同样宽容,强调以教育感化为主。但与我们不同的是,涉及重大杀人案件,刑事责任年龄都很低,如法国为13周岁,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等国则为12周岁。国外儿童杀人,被判得往往很重,一二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例子都不鲜见。严惩未成年人杀人犯罪,一来是种震慑,另外未尝不是更好的保护。比如,当一个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邪教家庭,他很难摆脱来自监护人的不良教育。这时,让未成年人及时离开其监护人的侵害,在少年监狱中对其进行长期的教育挽救,更有利于防止其犯罪行为出现反复。如果最终判断其确实悔过,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逐步让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