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通信建〔2010〕3号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以下简称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确保广大用户通信需求,保障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平等接入,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法规文件已明确了建设单位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分工界面,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投资小区管线。
二、新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原则
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纳入小区建设规划范围,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纳入小区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范畴。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各地通信行业协会在参与小区通信配套设施项目设计会审及竣工验收时,应注意把关项目是否按分工界面要求设置,并能满足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未达到标准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到位。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或整改不合格的,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签字、验收,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
三、已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使用原则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用户选择、资源共享”的原则,为用户自主选择各项业务提供方便。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梯位配线箱至楼层配线箱段落
1、在梯位配线箱至楼层配线箱间的竖向暗管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后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梯位配线箱内穿管布放用户线至楼层配线箱。
2、在梯位配线箱至楼层配线箱间的竖向暗管不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该段户线资源的原则为:(1)当该用户均未使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时,以新开户工单或有效格式合同为准;(2)在该用户已经使用先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现自愿转网到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时,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明确书面告知用户由此带来的影响(如无法同时享有原先业务等)并出具新开户工单或有效格式合同。
(二)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段落
1、在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穿管布放用户线至家居配线箱。
2、在楼层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不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参照本条(一).2节办理。
三、接入方式
当原有配线设备(含分线盒、梯位配线箱、楼层配线箱等)无法满足两家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需求时,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经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同意,对原有设施进行扩容改造,以满足现有需求,费用由双方平摊;二为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建设第二套配线设备实施接入。
四、配合流程
(一)先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将相关共用通信配套设施(如梯位配线箱)的钥匙交由小区物业部门统一管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接入和使用相应的通信配套设施时,应当向物业部门申领钥匙,并如实记录施工和维护工作情况。
(二)尚不具备小区物业部门统一管理条件的,按以下配合流程处理:
1、小区工程建设环节的配合程序:在梯位配线箱至楼层配线箱间的竖向暗管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法布线,如存在进线暗管及用户线缆等资源被原有配线设备、机柜封闭等情形时,后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已接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书面的施工配合要求,已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反馈,提出配合到场的时间,并在收到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书面要求后7天内完成配合工作。
2、业务开通、移机和修障的配合程序:若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法布线,如进线暗管及用户线缆等资源被原有配线设备、机柜封闭或在梯位配线箱至楼层配线箱间的竖向暗管不具备过线能力的情况下,后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已接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书面的施工配合要求,已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反馈,提出配合到场的时间,并在收到后进入电信业务经营者书面要求在以下时限内完成配合工作:业务开通、移机为7天,修障为24小时。
五、工程安全管理
在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按照行业建设规范进行接入,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管理,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安全。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安全监理,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维护用户通信和人身安全。
六、沟通和协调机制
为加强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各地运营公司应尽快建立市级协调工作小组,定期沟通资源共享情况,妥善处理资源共享中发生的争议,协商处理资源共享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一)若各市级运营公司对使用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任一方在配合时限后提交市级通信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市级通信行业协会自收到协调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争议调解并形成书面的协调意见。
(二)若经市级(除厦门市外)协调机构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省级公司报告,启动省级协调程序。省级机构争议协调程序、时限同市级机构。经厦门市协调机构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直接提交厦门市通信管理局裁决处理。
(三)若省级机构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据调查的事实情况予以裁决处理。争议解决申请应由各省级公司提出。
七、管理制度和罚则
小区通信业务的规范有序,关系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我局将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后通信建设市场执法检查的重点。针对各种情况,明确相应管理制度和罚则如下:
(一)对于不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擅自投资小区管线,引发企业间争议的,我局不予支持认可,并视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恶劣的,将根据《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措施处理。
(二)对于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我局将按照《电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于在小区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按照《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处理。
希望各运营企业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树立行业合作意识,妥善解决电信市场竞争中的矛盾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恶化事态事件的发生。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