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非法猎杀珍稀野生动物 数罪并罚男子受惩处

03.09.2014  18:28
  近日,将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猎杀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某于2001年在明溪县借给一过路男子200元,该男子将一支单管猎枪抵押给冯某,后过路男子未取回猎枪,该猎枪一直由冯某保管。2013年12月,冯某又在明溪县向一流动摊贩购买了一支气步枪和弹药,并存放于家中,用于狩猎。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携带一支单管猎枪、一支气步枪及若干枪弹,驾车从明溪县到将乐县狩猎。行至将乐县白莲镇小王村路段时,被告人冯某用气步枪打死树林及草丛里的纵纹角鸮、环颈雉、斑鸠各一只、鹧鸪两只。经鉴定,被猎杀的纵纹角鸮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斑鸠、鹧鸪均为福建省一般保护动物。在返回途中被将乐公安民警查获。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纵纹角鸮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冯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