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五百年“树王”瞬间被砍 启动公益诉讼严惩罪犯

18.08.2014  17:30
  红豆杉本来就稀少,而树龄近500年的红豆杉更是少之又少。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肖某辉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四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底,谢某华(另案处理)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周某表示收购红豆杉。2014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肖某辉及张某(另案处理)五人,经分别商量决定一起到将乐县光明乡某山场上偷砍红豆杉,再将偷砍来的红豆杉交由谢某华销售。

  经过谢某华与周某多次商议,五人之间确认砍伐红豆杉的分工事宜后,于2014年1月31日晚上,将山场内的一株天然生长的南方红豆杉砍倒并造材。后运到谢某华处,谢某华因原本准备的场所不够存放,经过电话联系,又将红豆杉运至汤某(另案处理)处存放。后谢某华不愿收购该批红豆杉,周某等人便将树卖予汤某,汤某决定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并预付木材款3万元。2014年2月15日,汤某知道红豆杉来源后,反悔不愿意收购该批红豆杉,谢某华遂联系吴某(另案处理),周某与吴某商议将该批红豆杉以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郑某(另案处理),由谢某华退还汤某预付的3万元木材款及其他费用。

  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于2014年2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肖某辉于2014年3月7日经上网追逃到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伐的犯罪事实。经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胸径450cm,立木蓄积20.1289立方米,树龄近500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肖某昌、肖某荣、肖某辉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一株,计立木材积20.128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周家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均退出各自的非法所得,并已各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20亩,亦属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