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对一起盗伐案件采取“补植复绿”

09.01.2015  23:33

 

    福建检察网1月9日讯(邓高彬)“希望你早日将被盗伐的林木恢复成林!”这是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2013年12月2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史某为了牟利,到县林业投资公司所有的林场盗伐杉木。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 史某共非法采伐杉木245株,计立木蓄积量7.8208立方米,原木材积4.4804立方米。

    2014年11月13日,县森林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史某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户,且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需人照顾。经该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法院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促成了史某与被害单位林业投资公司达成“补植复绿”协议,由史某负责对被盗伐的山场进行“补植复绿”,同时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针对史某能够积极“补植复绿”给予其史某从轻处罚。

    为确保“补植复绿”协议能够得到落实,该院还联合县森林公安、县法院、县林业投资公司等多家单位对史某补植的履行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此举既实现了法律惩戒功能,又较好地保护了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生态效果,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亲和力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