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级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18.09.2016  18:40

闽质监标〔2016〕209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相关行业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政部、国家商务部、国家体育局、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闽质监标〔2009〕22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创建一批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组织,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家政服务业的保障、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提高家政服务组织管理水平,增强家政服务组织市场竞争力,促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连锁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为省内从事家政服务(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申报条件


  试点组织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组织运营管理比较规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三)诚实守法,服务质量良好,品牌意识强,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四)主营业务稳定,在本地区乃至本省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行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管理


  (一)省质监局为试点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和《福建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闽质监标〔2009〕225号)要求,会同省商务厅对全省家政服务相关试点项目进行统一征集、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试点项目建设期两年。


  (二)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后,试点保证单位应参与试点项目的推进和管理。


  (三)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颁发证书。


  (四)对实施良好、成效显著的省级试点项目,省质监局会同省商务厅推荐其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推荐申报


  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试点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福建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评点任务书》(附件2)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会同商务局(经济发展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选择具有本地优势的家政服务组织1~2家申报,由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省质监局;省属单位申报项目须经商务厅初审后报省质监局。各申报项目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二)立项。省质监局联合省商务厅对推荐项目进行择优选择,确定我省第一批(2016年度)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被确定为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的项目,应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附件3)要求开展试点建设。


  五、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设区市和省属单位请于2016年10月20日将申报项目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或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


  (二)工作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或商务局(经济发展局)要积极开展调研,认真做好省级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把握所申报项目的标准化工作现状、预期目标、采取措施、经费保障、政策支持等内容,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好申报材料,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六、联系方式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联系人:林雪兰,0591-87852052,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联系人:珍晨妮,0591-87270003


  附件:


  1.《福建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福建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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