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遭咬伤 肇事犬主人被追责需“买单”
福州福清市人民法院29日通报称,近日,该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只名叫“土土”的泰迪犬被另一只罗威纳犬袭击至骨折,罗威纳犬主人为此需要赔偿“土土”主人的经济损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经济发展迅猛,饲养宠物已然成为了一种风潮。然而现实生活中,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纠纷的现象也频频出现。
据法院披露,2019年4月16日,男子林某带着其饲养的罗威纳犬散步时,偶遇女士游某饲养的“土土”。不料,罗威纳犬突然袭击“土土”,造成“土土”左腿肱骨粉碎性骨折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因林某拒绝赔偿游某的损失,游某遂将林某诉至福清法院。
庭审中,游某诉称:林某饲养的罗威纳犬为烈性犬,系非居民饲养的宠物犬种,且罗威纳犬出门未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林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并且,林某在见到自己的宠物犬惹祸后,并没有协商处理此事,而是连忙带狗逃离。治疗“土土”的骨折,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19元。林某应当承担上述损失8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处林某依法赔偿。
林某则辩称:事故发生时,游某当时并没有用犬链牵引她的宠物犬,导致她的宠物犬从背后冲下来惊吓到了罗威纳犬,因此才被咬伤。而且事故发生时,他已经尽快制止罗威纳犬,两只狗体型相差比较大,如果没有制止,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因此,他已经尽到了我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系福清城区人员密集区域,附近居民众多,个人或家庭仅适合饲养小型观赏宠物犬,并不适宜在该区域饲养烈性犬。罗威纳犬为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林某却在人员密集的区域饲养烈性犬,且携犬出户时仅使用犬链而未采取为烈性犬佩戴笼嘴等与其危险性相当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同时,林某在携烈性犬出户过程中玩手机,存在过错。在其饲养的烈性犬咬伤游某饲养的“土土”后,本应及时将“土土”送医救治,却擅自离开,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法院依照相关法规判定,林某作为罗威纳犬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烈性犬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游某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土土”处于无人牵领状态,故依法部分减轻林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游某认为林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予以照准。因而,林某应当赔偿游某各项经济损失4569.89元(医疗费5314.12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378.24元共计5712.36元的80%)。(林星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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