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

22.05.2014  15:55

  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5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为抚恤优待对象。

获荣誉或立功

可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按照下列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给其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平均分配。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被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按照死亡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加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退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

加发12个月抚恤金

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退役后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对分散供养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如需维修旧房、建造新房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集中供养。集中供养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不带家属。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给当月应领的残疾抚恤金外,另按死亡当月残疾抚恤金标准加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义务兵家属

每年可享优待金

办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办法还规定,现役军人子女需在地方接受幼儿和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部队所在地附近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免交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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