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21.01.2017 01:46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7〕3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1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管理。从2016年12月26日起,我局对决定颁发、延期、变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3年为限,但一律不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其采矿许可证一经过期,或长期停止生产的,负责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职能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告管理。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预告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及时提醒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所辖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所有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1月17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01.2017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