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非婚生女孩遭遇纠纷 判决生父履行抚养义务

16.10.2014  21:33
  日前,福鼎法院调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07年8月,原告林某玲与被告王某杰未举行婚礼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4月14日生育女孩王某星。孩子出生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父亲责任,被告置之不理,并于2014年6月19日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亲子鉴定。2014年6月2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王某杰、林某玲为王某星的生物学父母。原告向福鼎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孩子王某星与原告共同生活,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000元整。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孩子王某星由原告林某玲抚养,被告王某杰支付子女抚养费130000元,款定于2014年9月3日支付7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被告王某杰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孩子。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