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

20.07.2015  13:09

闽财建〔2015〕6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我省被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确定为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份。为做好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国家有关2015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布局粮食库点

(一)各地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提升效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粮食储备、收购和经营周转需求,确定本地区需要保留的粮库库点。每个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应建设1个粮食中心储备库。粮食收纳库按以下原则确定:

1.粮食主产县: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1个粮食收纳库。

2.非粮食主产县:原则上有收购任务的乡镇保留1个粮食收纳库。

3.纯销区县:根据经营需要保留一定周转仓容。

4.省直、市直企业:根据储备粮承储任务和经营需要,建设和保留相应规模的仓容。

(二)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为单位,由同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将本地区拟保留的地方国有粮库,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保留的粮食库点,必须用于粮食收储,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拆除或改变用途。

        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一)维修改造的范围

        经布局调整后确定保留的库点。“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类型:包括维修改造(含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功能提升)、拆旧建新(或新建)等。

        1980年前建成的仓容原则上不再维修(近3年有粮食收购任务的收纳库不受本条件限制;未建成中心储备粮库的地区,对目前存放储备粮、仓房相对较好、且不在拆迁之列的1980年前建成的储备库可考虑一般维修)。

(二)维修改造的内容

          1.维修改造

        (1)一般维修。主要是针对存在问题较小的仓房,对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改造,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维修内容为屋顶保温与防水、墙面处理、地面防潮、门窗改造等。

        (2)大修改造。主要是对仓房防潮层防雨层、隔热保温、结构改造或加固等。

        (3)功能提升。配置或提升先进的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系统;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计量、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有条件的可开展充氮气调储粮改造、粮库信息化建设。

        2.拆旧建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县粮食储备库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4〕96号)明确的标准化仓容不足的53个市、县(区)和储备粮规模增储后标准化仓容缺口的市、县(区)的粮食储备库。按《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建设标准化储备仓,配备“四合一”储粮技术和设备,或“四合一”升级新技术;鼓励建设应用机械化装卸输送、物联网和绿色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装备的高标准储备仓。

        已列入省发改委、省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仓储设施项目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5〕440号)中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再纳入本次拆旧建新申报范围。

三、维修改造资金的筹措

本轮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维修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南平、三明龙岩、宁德按核定投资额的70%补助,其余设区市(区)按核定投资额的60%补助;拆旧建新项目补助标准:在按照《福建省市县级粮库建设要求和资金补助暂行办法》(闽财建〔2012〕204号)的规定,对各级粮食储备规模所需匹配仓容给予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根据建设进度给予适当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总量控制、先建先补”原则安排。

        四、认真编报维修改造实施方案

1.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为单位,在原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粮库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维修改造的仓房、仓容规模、维修改造内容、有关设备配备、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对投资进行认真估算核实,合理控制单位造价。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和维修改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程序。以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各企业法人为单位,将本地拟保留的地方国有粮库需维修改造、拆旧建新项目按照附件1-5要求进行填报汇总,连同每个库点平面图、仓库编号(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同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确认。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单独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确认。

3.申报材料。各地要按附件6编写申报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地方粮库维修改造项目各类申报表(即附件1-5)、每个库点平面图(包括仓库编号)、福建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承诺书。

4.申报时间。各设区市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维修改造计划以及相关材料(除了全市资金申请文件、各类申报汇总表、承诺书外,还须将辖区内各市县完整的申报材料另行装订一并上报,所有材料请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五、认真组织维修改造

1.市、县是“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实施主体,各级财政、粮食要督促各库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批准的粮库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实施方案。 

2.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本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粮库维修改造,同时可从粮食风险基金结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粮库维修改造。对涉及企业资产置换,按照省政府闽政[2012]34号文件规定,通过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自筹资金。   

        3.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将粮库的维修改造实施项目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审批。

        4.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交付使用;拆旧建新(或新建)项目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六、切实强化目标责任

        1.加强“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指导“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确保维修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2.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做出承诺,按省核准批复的粮库维修改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7。

3.加强维修改造资金监管。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下发。

        4.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下发。

5.组织专项核查和考核验收。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同时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粮库维修改造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并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重点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同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级维修改造库点进行逐库验收。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承诺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验收不合格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核减或取消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安排资格。

 

附件:1.设区市/县(市、区)粮库布点确定情况申报表(点击下载)

2.粮库维修改造估算表(点击下载)

3.地方粮库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一)(点击下载)

4.地方粮库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二)(点击下载)

5.地方粮库拆旧建新项目申报汇总表(三)(点击下载)

6.XX市本级/县(市、区)粮库维修改造申报材料(模板)(点击下载)

7.福建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承诺书(点击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