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的“厦门定制”
07.09.2017 16:18
本文来源: 法院
失信信息将加载进“一卡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厦门市将发行市民卡。该卡将在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智慧城市、民政优抚、卫生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生活消费等九大领域实现应用,为市民出门购物、出行、旅游、看病、借书、运动等提供真正的“一卡通”优惠和便利。
对此,厦门法院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紧跟厦门市公共服务新政策,力推将失信信息加载到市民卡信息系统。厦门市发改委综改处处长邓泽荣认为:“市民卡除了给厦门市民提供生活上的便捷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加载到市民卡中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未来我们希望市民卡成为厦门市民的‘诚信卡’,让更多的信用信息通过市民卡得到记录和应用。”
今后,厦门市民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将无法使用市民卡在上述九大公共服务领域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住房货币化补贴也可执行
“没想到法院无所不能,连我悄悄申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也能查到。”近日,住房货币化补贴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后,小王拿着七万元现金一次性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小王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名下仅有一套小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小王及家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法院并未对该房进行处置。此外,除每个月被法院提取的工资外,小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
《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到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小王申请了住房货币化补贴并已通过审批,遂立即对该款项进行冻结,要求市国土房产局停止向小王发放该款项。这下小王急了,他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小王一次性还清了全部欠款。
厦门中院执行局局长郭福全告诉记者:“厦门版的《实施细则》在上级文件规定可以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将住房货币化补贴也纳入执行范畴,确定查控的协助执行单位,同时明确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创新推动。”
取消“老赖”港口行业准入资格
港口、水路运输、船舶运输等行业是厦门的重要行业。当前,厦门港正紧紧抓住建设我国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机遇,围绕“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积极推动港口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这些均与人民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
为此,厦门的《实施细则》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其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将被限制。
“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展港口、水路经营业务,不仅进一步限缩涉失信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提升联动惩戒措施工作实效,而且有利于促进港口产业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厦门港口产业发展环境,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厦门中院副院长郝勇介绍。
限制“老赖”自费供子女留学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厦门地区有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将子女送到国外,以自有财产供子女出国留学。据悉,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子女出境留学的情形越来越多。
“中办、国办的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作为高消费的一种类型予以限制。自费出国留学所花的钱比高收费私立学校更多,而且不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所必须的,因此,我们针对这一现状增加了对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的限制内容。”参与制定《实施细则》的厦门中院执行局法官陈鸣介绍。
对于这样一项新的措施,如何进行操作是一个关键问题。陈鸣解释:“法院将通过事前限制和事后处罚两个途径落实该项措施。事前限制就是通过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用,及时掌握他们的子女出国留学的信息,在出境环节予以限制。事后限制就是通过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或发布悬赏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线索,拓展信息来源,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出资供子女出国留学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即追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律责任。”
鼓励联合惩戒单位举措创新
“在联合惩戒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单位自身的工作职责对‘老赖’增加限制?比如限制‘老赖’获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政策性补助。”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厦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了上述问题。
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解析:“中办、国办明确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实施细则》不仅再次强调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应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且对创新联合惩戒举措的单位将从考核机制上予以鼓励。”
据悉,厦门市已经将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列入各相关单位的综治、绩效和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并确定了相应分值。法院在设计执行联动总分值的过程中安排了10分的加分项。如果各单位认为其所从事的职责权限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要求较高的,可以将这一工作事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在年终考核中将予以加分。
对此,王成全指出:“联合惩戒机制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设计联合惩戒规则时,我们通过考核机制来鼓励和促进各联动单位充分应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扩大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工作范围。同时,我们加强对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考核,定期通报,确保《实施细则》所有联动惩戒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这对我们推进解决执行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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