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门槛太高 专家争议:反贪法律武器要不要更严

01.08.2014  15:55

   原标题:专家争议:反贪法律武器要不要更严

  官员收了钱,但如果无法证明其为行贿者“办了事”,算不算受贿?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按受贿罪论处,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除非是“索贿”,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反腐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的关键词。随着反腐的深入,刑法中用于制裁贪腐官员的主要法律武器——受贿罪在现实中面临入罪门槛太高,量刑标准不合理等争议。

   “为他人谋利”规定助部分贪官逃脱罪责

  多年来,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直有声音要求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认为这成了部分贪官逃脱罪责的武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朱建华就认为这一条件是“叠床架屋,画蛇添足”,他认为受贿罪的危害不仅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他认为,只要收取贿赂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利,都构成受贿罪。

  西南地区一名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让“日常烧香”型的行受贿无法被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对一些为谋取长远利益而没有提出谋利要求的财物,是不是就可以收受而不构成受贿罪?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文件解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尽可能前推,而不是要求实实在在地谋取到了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