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致2000多万无法返还 平潭两女老板被判刑
平潭女老板吴燕和吴海宁寄希望于做大生意发财,疯狂地在社会上高息集资了数千万元,结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2000多万元资金无法返还。日前,平潭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燕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吴海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她们退还各被集资人的集资款。
2009年至2013年,吴燕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利率1.8%至4%的高息回报,向丁先生等人吸收资金860万元,并向吴海宁或通过吴海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00万元,以上共计2160万元。
吴燕将吸收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他人的隧道工程、房产和经营“坛福城海鲜楼”,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利息以及个人挥霍,致使吸收的资金2097万元无法返还。
2011年至2013年,吴海宁为赚取利息差,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承诺按月利率1.8%至3%的高息回报,向林女士等人非法吸收资金812万元给吴燕使用,致使780万多元无法返还。
案发后,吴燕向办案机关供述:2008年至2013年间,刚开始是朋友向她借钱投资,她自己的钱不够,于是就向吴海宁等人借钱,向吴海宁等人吸收资金是月利率1.8%,然后投资给朋友杨某金,杨某金给她的月利率是2%和5%。
她觉得有利可图,就让吴海宁等人帮忙筹钱,后来她又投资其他项目,资金更加紧张,并且还要支付那么高的利息,于是就只能让吴海宁等人继续帮她借钱。她投资酒楼亏损300多万元,度假村大排档亏损了30多万元,投资杨某金在贵阳的工地共247万元,投资花蛤苗亏损130多万元,还有购买西航房产263万元。因为投资的项目都没有分红,自己做生意也亏损了一大部分,平时自己开销和养车的费用都很大,再加上每月要支付利息,到后来只能再借钱去还利息。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燕、吴海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单独或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吴燕和吴海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为2160万元和812万元,均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