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1.《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4号),对规范市场准入流程、提高市场准入质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为及时体现监管政策的发展变化,依法审慎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工作,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其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办法》修订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最大限度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许可流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多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次修订《办法》全面体现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
二是严守风险防线,强化审慎监管。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持续监管,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加强有效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同时,在总结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监管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监管实践,在市场准入环节明确了关于信息科技架构建设、补充资本、高管人员任职等方面的审慎性监管规定。
三是体现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变化,体现外资银行经营特点。2006年底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实施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办法》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开办对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等内容补充纳入。同时,将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银行的优惠措施补充纳入。
四是最大限度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