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加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 未动工开发满2年将回收

05.07.2016  11:47

  海峡网7月5日讯(记者 邱也栩)记者获悉,日前,省国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对“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的闲置土地和巡视发现的闲置土地,逐宗分析原因,针对处置到位,并于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闲置土地的处置。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抓紧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政府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协商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而对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于11月25日前动工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11月25日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按面积收回或扣减相关市、县(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处置率较低、未处置面积较大的市、县(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对未按时完成处置的,将其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禁止其参与土地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