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到位 法院裁定不处罚企业
11.10.2014 13:13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 闽侯县环保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程序上有瑕疵,看似小问题,却产生严重后果。日前,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份处罚决定书。
2013年底,闽侯县环保局到李某某开办在闽侯县昙石工业区内的工艺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12年投入使用,却一直没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该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3万元。
李某某拒签这份处罚决定书。闽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只得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今年5月,执法人员又向李某某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拍照取证。但李某某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闽侯县环保局向闽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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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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