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区水费起步价元旦起分步上调
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福州市城区(不含马尾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自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基础价格将由现行的1.7元/吨调整为2.4元/吨,价格执行周期为7年。考虑到用户承受能力,水价将实行分步调整,具体实施方案为自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至2019年12月31日抄见量止由现行1.7元/吨调整为2.1元/吨,2020年1月1日抄见量起至2023年12月31日抄见量止再由2.1元/吨调整为2.4元/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均为终端基础水价,包含水资源费、水损耗等费用,供水企业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建筑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取消了原规定的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居民用水实行的季节性加价政策,并对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一阶梯水量保持不变为18(含)吨/月每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由现行19吨~25(含)吨/月每户用水量部分调整为19吨~29(含)吨/月每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由现行26吨/月每户以上用水量部分调整为30吨/月每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此外,了解到,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可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月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