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含城区内住宅

30.07.2014  09:51

  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 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将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日前出台,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五类场所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具体规定,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

  根据规定,违法建筑,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共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二环内不得新设汽车维修点

  《意见》还明确了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不得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新设立汽车销售网点;不得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汽车维修网点;不宜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批发市场。

  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或“负面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