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特点:官商勾结现象严重
编者的话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家犯罪日益引起社会重视。企业家犯罪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犯罪,其背后往往能反映出市场法治建设的短板,也能折射出诸多领域存在的问题。
近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及中国青年报中青舆情监测室共同发布《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这份报告通过对2015年媒体报道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基本现状的分析、统计,客观反映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与共性,针对企业家犯罪预防提出相关建议。同时,这份报告通过近六年企业及犯罪趋势的梳理,对未来3年至5年的中国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与研究素材。
□ 本报记者 余飞
2015年,中央反腐力度不减。在持续的廉政风暴中,一批涉嫌贪腐领导干部落马,其中,有不少属于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涉及罪名较多,其中受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以上结论出自《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
近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及中国青年报中青舆情监测室共同发布《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这份报告收集了605起企业家犯罪案例,均为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
报告显示,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603例案件(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案例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456件,占603例案件的76%;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47件,占603例案件总数的24%。国有企业家犯罪尤以贪污、受贿最为突出。
涉案国企企业家多因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家涉罪多集中投融资
“报告”选出了2015年度国企、民企企业家十大犯罪案例,在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排在首位的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徐建一。
2015年3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8月13日,徐建一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1953年出生的徐建一,案发时已是62岁。
“报告”分析发现,在2015年度涉罪国企企业家中,60岁至69岁的有55位;40岁至49岁的有43位;30岁至39岁的有7位;50岁至59岁仍然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期,共计137位,占所有确定年龄的国企企业家总数的56.6%。
涉罪国企企业家除呈现年龄分布相对集中的特点外,其涉案罪名也呈相对集中趋势。根据“报告”统计,在349例有明确涉案罪名的国企企业家涉罪案例中,共涉及25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78例,贪污罪66例,挪用公款罪21例,行贿罪13例,职务侵占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7例,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例,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各3例,玩忽职守罪、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妨害清算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1例。
与2014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排列顺序上仍较为一致,但占总案件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在456例国企企业家涉罪案件中,有30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涉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137例)和投融资(38例)、招投标(33例)、加工承揽(33例)、物资采购(32例)、人事管理(19例)、安全生产(6例)、交易纠纷(1例)、企业改制(1例)等环节。
与2014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4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42%)。
在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29个(类)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例,行贿罪20例,单位行贿19例,集资诈骗罪14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诈骗罪8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各5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例,非法经营罪3例,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操纵期货证券交易价格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2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1例。
“报告”分析认为,在财务管理、投融资及交易等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这与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贿、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相一致。
企业家犯罪日趋复杂化技术化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现象突出
2015年,江苏房地产界“大佬”赵晋案曾引发高度关注。赵晋身为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依靠父亲的关系,在各地房地产界长袖善舞。其地产项目涉及江苏、天津、山东和河北等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在北京和海外注册数家公司,相互交织。
除依靠父亲赵少麟的关系外,赵晋还在多地交织政商关系网,依靠这些关系,赵晋的地产生意无往不利。
“报告”认为,窝案频发、部分案件牵扯范围大而复杂是2015年企业家犯罪的一大特点。
“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是窝案频发,官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其中即涉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层集体腐败案发的案例,也涉及政界大员落马而受其牵连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家案发。”“报告”分析称,在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中石油、中移动、南航、神华等国企,成为窝案典型。
与窝案特点伴生的第二大特点,是国企腐败案件再创新高。在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有企业家案例再创新高,达到456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企业家犯罪呈现复杂化、技术化趋势”,这成为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三大特点。
“通过2015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行贿受贿犯罪不再像以往那样单纯的送钱或收礼,而是采用更为隐秘、更为复杂的方式。如在有的案例中,企业高管的受贿行为采取了接受赞助、子女家属接受高薪聘请或者在买房买车过程中接受较大幅度的直接折扣等。”“报告”分析认为,另一个比较典型的领域是以证券行业为代表的企业高管犯罪,他们往往有着高学历、高阅历、高收入、专业化的特点,在涉及内幕交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中,嫌疑人往往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历,甚至包括海外留学及工作经验。
2015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数据显示,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增减与经济政策、法律政策等各类社会政策的变化息息相关,这是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四大特点。
以国有企业家涉案情况为例,贪腐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呈现上升趋势。“报告”课题组认为,反腐败的持续推进,是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在国有企业家犯罪的456例案件中,有360例案发原因是相关机构调查,占比高达86.5%。此外,近年来实体经济的不景气,也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发生,尤其是有关融资的案例更为突出。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现象突出。”“报告”课题组分析发现,这是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第五大特点。
P2P跑路成为2015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热词”。在147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有125例涉及到非法集资,其中有27例为P2P平台融资案。
市场环境政策导向成外部诱因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滋生犯罪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诱因,企业家犯罪同样如此。《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发现,企业家犯罪原因内外交织,其中的外部原因与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执行有关。
2015年,“转型”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关键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转型阵痛在所难免,一些企业传统的销售模式和渠道已经不能适应转型期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企业不得不谋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成为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
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政策落后于产业发展,监管者本身对于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缺乏预判能力,导致一些政策出现偏差。“报告”认为,经济政策导向与执行错位也是诱发企业家犯罪的外部因素。
比如,金融行业是经济改革中的重点攻坚区,金融行业不断产生新的产品以及新的经营活动方式,然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行三会”出台政策也多为事后补救型规定,前瞻性不足,由此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金融、网络双重法律风险的挑战。
除去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诱发企业家犯罪的因素,更多集中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家自身。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家法律和规则意识淡薄,认为在很多人都利用潜规则牟利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这样做。甚至有人认为法不责众,大家都在违规违法时,法律就不会真正去执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认为即使违法性质也不算恶劣。
此外,个别企业管理人员价值观扭曲错位,奉行个人利益至上的准则,在金钱等诱惑面前,往往无力抵御。这种错位的价值观,致使部分企业家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异化为单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为了实现该目的,企业家不惜假公济私,甚至不择手段的侵吞企业公款,最后沦为金钱的牺牲品,走上犯罪道路。
从2015年企业家犯罪报告来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2015年11月,南航原总经理司献民等高管被查,引发南航大地震。中纪委通报显示,司献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工作,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打高尔夫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批准所在公司向他人支付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报告”认为,在司献民等高管涉罪案件中,除了个人因素,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诱因。一些企业的决策过程不科学、不透明,“一言堂”情况严重,企业重大决策未经合理的制定过程,企业“一把手”存在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权责不对等等情况。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缺失、缺位,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流于形式,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前述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我意识与自我完善,必须首先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治理,并从国家层面确立符合公众利益社会需求的企业规范体系。
法制日报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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