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还是因公款吃喝“牺牲”?
2014年1月8日下午,安徽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这次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但家属)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8月7日《北京晨报》)
不得不先对“因公牺牲”咬文嚼字。“因公”是指“因为公共利益”,“牺牲”不同于“死亡”,应该是“献身”,带有献身者的主观性。因此,“因公牺牲”一词不可滥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舆论宣传中。只有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才称为“因公牺牲”。
所谓“因公牺牲”一词不可滥用,也是为了防止把“因公死亡”和“因公牺牲”混为一谈。因为公务员即使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也只是“因公死亡”。牺牲是带有献身者的主观性的。那么,陪领导喝酒身亡,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额度而玷污一个光荣称号,还是在“纠四风”的反腐形势下,事发当地还是把公款吃喝当成了例行公务?
即使把8人喝掉6瓶“古井原浆”白酒、11瓶啤酒当做“工作晚餐”,那么,陪领导喝酒身亡的民警最多也是因公死亡。难道因公款吃喝身亡,已经变成了“因公牺牲”的另一种约定俗成?如此,为何不干脆称作“因公款吃喝牺牲”?事实上,这又有什么说不出口呢?涉事的祁门县公安局在民警意外身亡后,不但擅自参照“因公牺牲”的高额赔偿标准,而且为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一副让英雄烈士含笑九泉的尽心尽力做派。
既然这样,何必还要与死者家属签署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的承诺书?难道如此大手大脚花纳税人的钱,是为了摆平单位和个人的恩怨?如此看来,无论“因公牺牲”还是因公款吃喝身亡,至少赔偿的标准是一样的,而用来兑现赔偿的也是公款。这起始于公款吃喝,终于公款赔偿的命案,真的无所谓“因公牺牲”还是因公款吃喝“牺牲”了。
那么,在这件“英雄事迹”中,为何还要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一起吃出来的命案,就这样“生的完蛋,死的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