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因婚后感情不和 妻诉夫偿还婚前借款
05.06.2015 12:26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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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丽华) 婚前债务是否会因双方喜结连理而消灭,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诉请另一方还钱?近日,永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子范某诉请其丈夫温某偿还婚前借款的“特殊”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温某应归还范某借款5万元。
2010年7月15日,范某、温某正处于恋爱阶段,温某向范某以做生意为由借了5万元,范某考虑到钱是向其父母要的,为保险起见,便让温某写了张借条。2011年3月,两人喜结连理,借款之事谁也没再提起。但婚后两人感情出现不和,范某觉得丈夫对待她的态度愈发冷淡,还经常醉酒殴打她,甚至把钥匙藏起来不让她回家,伤心之余便想起了丈夫尚欠她5万元的事实。2015年3月2日,范某含泪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了被告席。温某抗辩称,其所借款是用于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范某也是其中的共有权人。而且,范某在2012年2月份时未经他同意就利用其手机银行将10.2万元转入了她自己的银行账户,借款实际已经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债务不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失。温某婚前向范某借款5万元,有出具的借条及双方陈述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抗辩的理由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仍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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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15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