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推行“合理代理人”制度使未成年人保护无“空白”
16.10.2014 14:47
本文来源: 法院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诉讼权利。近年来,随着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许多法定代理人或因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或因主观心理顾虑不愿出庭,或因远在异乡等原因不能及时到场,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给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带来困难,而“合理代理人”制度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一难题。据了解,“合理代理人”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个创新,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在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及时贯彻落实该项制度,2012年底,福安法院与福安市检察院、福安市公安局及团市委、妇联、关工委等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合理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到、有碍侦查、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无法及时到场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等情况下,可以选定“合理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审判;确定“合理代理人”时,应及时向其送达《合理代理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担任“合理代理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受理后只要有需要就通知“合理代理人”到场,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合理代理人”的身份权、知情权、法律释明权、监督权、保护权、协助权、教育权、查阅笔录与确认权等权利,从而更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福安法院明确了“合理代理人”的条件、推荐机构、任期、权利、义务等内容,还专门建立了未成年人“合理代理人”档案,现在册的“合理代理人”有58名,这些“合理代理人”主要来自团市委、关工委、妇联、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等单位,他们热心青少年事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愿意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这个制度从2013年1月1日实行以来,广受社会各界好评,推行“合理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可以确保讯问、审判活动中有肩负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成年人在场,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诉讼等法律程序,协助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避免未成年人出现焦虑、恐慌等状况,可以有效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福安法院少年庭庭长缪月对笔者说到。
福安法院受理过未成年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被告人陈某从小生活在农村,小学毕业后,无心上学,在福安市城关沉迷网络,以网吧为家,以偷盗为生,父母对陈某的行为失管,经本院多次动员后其父母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该院为其指定了福安市关工委的缪晓春同志作为“合理代理人”,出庭行使其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从庭前会见、庭审调查、法庭教育、宣判及判后法制教育全程参与,“合理代理人”的参与既有效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也保护了陈某的诉讼权利,顺利完成了对陈某的帮扶矫治。
该院院长吴世平告诉笔者:“这个院从制度上、行动上畅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渠道,推行‘合理代理人’制度,有利于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2013年至今,福安法院受理的涉少刑事案件中,3起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父母因亡故或无法到场而未出庭,他们从‘合理代理人’名册中选定同志担任了这3起案件的‘合理代理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无‘空白’。”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6.10.2014 14:47